106 年 ·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04 單選

下列何者非為不動產說明書不得記載事項?

  1. A不得約定拋棄說明書審閱期間
  2. B不得記載本說明書內容僅供參考
  3. C不得使用實際所有權面積以外之「受益面積」、「銷售面積」、「使用面積」等類似名詞
  4. D不得記載房價有上漲空間或預測房價上漲之情形

正解 A — 不得約定拋棄說明書審閱期間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第 4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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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不動產說明書不得記載事項的範圍,與定型化契約審閱期間的規範分屬不同法規。

正解理由

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22 條第三項,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其管制對象是說明書本身的內容表述。至於審閱期間,規範依據是《消費者保護法》第 11-1 條,該條第一項給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審閱,第二項並明定「企業經營者以定型化契約條款使消費者拋棄前項權利者,無效」,處理的是契約條款而非說明書記載,故選 A。

逐項排除

  1. A不屬於說明書的不得記載事項。審閱期間及拋棄之效力規定在《消費者保護法》第 11-1 條,屬定型化契約的規範層次。
  2. B屬於說明書的不得記載事項。說明書若自陳內容僅供參考,將與《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24 條第二項「不動產說明書視為租賃或買賣契約書之一部分」的效果相牴觸。
  3. C屬於說明書的不得記載事項。以實際所有權面積以外之受益面積、銷售面積等名詞標示,構成《公平交易法》第 21 條第一項所稱引人錯誤之表示。
  4. D屬於說明書的不得記載事項。預測房價上漲屬《公平交易法》第 21 條第二項所稱具有招徠效果之事項,未來房價無從查證。

記憶點

說明書管的是「怎麼寫」,審閱期間管的是「怎麼簽」。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6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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