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單選
關於不動產經紀業為廣告行為之規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經紀業與委託人簽訂委託契約書後,方得刊登廣告及銷售
- B委託契約內容與事實不符者,經紀業應依事實修正廣告內容
- C經紀業如為加盟店或加盟經營者,得逕以加盟店名稱替代直營店之法定經紀業名稱,以資消費者便於辨識
- D廣告對不動產之外在環境、視野或景觀之表示與事實不符者,得認定為不實廣告
正解 C — 經紀業如為加盟店或加盟經營者,得逕以加盟店名稱替代直營店之法定經紀業名稱,以資消費者便於辨識
出處: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第 1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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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對經紀業廣告行為的規範,以及加盟經營者的名稱標示義務。
正解理由
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21 條第二項,廣告及銷售內容「應與事實相符,並註明經紀業名稱」;同條例第 18 條規定,經紀業應將其仲介或代銷相關證照及許可文件連同經紀人證書揭示於營業處所明顯之處,「其為加盟經營者,應併標明之」。法條要求的是把加盟身分與法定經紀業名稱一併呈現,並無以加盟店名稱取代經紀業名稱的空間,該項敘述與規定不符,故選 C。
逐項排除
- A與第 21 條第一項相符,經紀業須與委託人簽訂委託契約書後,方得刊登廣告及銷售,敘述無誤。
- B與第 21 條第二項、第三項相符,廣告及銷售內容應與事實相符,不符者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故經紀業於契約內容與事實不符時,應使廣告回歸事實,敘述無誤。
- C與規定不符。加盟經營者依第 18 條須併同標明加盟身分,第 21 條第二項所要求註明的經紀業名稱不因加盟而得省略或替換,消費者才能辨識實際締約與負責的經紀業。
- D與第 21 條第二項及《消費者保護法》第 22 條相符,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外在環境、視野或景觀之表示與事實不符,即屬廣告內容與事實不符,敘述無誤。
記憶點
加盟是併同標明而非取而代之;先簽委託契約書,才能刊登廣告及銷售。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5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