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 單選
住戶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9 條第 2 項關於公寓大廈變更使用限制規定,以下敘述何者錯誤?
- A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令住戶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之
- B住戶經制止而不遵從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 4 萬元以上 20 萬元以下罰鍰
- C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並得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為必要之處置。如有損害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 D由管理委員會促請住戶改善,住戶於 3 個月內仍未改善者,由管理委員會決議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
正解 D — 由管理委員會促請住戶改善,住戶於 3 個月內仍未改善者,由管理委員會決議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第 2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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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住戶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9 條第二項共用部分使用限制時的三條處理線——管理委員會的制止與求償、主管機關的罰鍰與連續處罰,以及強制遷離的決議機關。
正解理由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2 條第一項,住戶有該項各款情形之一者,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促請其改善,於三個月內仍未改善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作成遷離決議的機關是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管理委員會是促請改善與起訴的執行主體,題述將決議機關寫成管理委員會,故選 D。
逐項排除
- A敘述正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49 條第一項本文明定主管機關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 B敘述正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49 條第一項第二款將「住戶違反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九條第二項關於公寓大廈變更使用限制規定,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列入,罰鍰即該項本文之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
- C敘述正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9 條第四項規定,住戶違反第二項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並得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如有損害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 D敘述錯誤。促請改善與三個月期間的部分無誤,但訴請法院強制遷離須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前提。
記憶點
制止由管委會,遷離要先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0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