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 單選
預告登記,對於因下列何種事由而為之新登記,具有排除之效力?
- A土地交換
- B徵收
- C強制執行
- D法院判決
正解 A — 土地交換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第 7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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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土地法》第 79 條之 1 第三項所列預告登記「無排除效力」的三種新登記事由,題目要挑出不在該三者之列者。
正解理由
《土地法》第 79 條之 1 第二項規定,前項預告登記未塗銷前,登記名義人就其土地所為之處分,對於所登記之請求權有妨礙者無效;同法第 79 條之 1 第三項則劃出界限:「預告登記,對於因徵收、法院判決或強制執行而為新登記,無排除之效力。」既然無排除效力者僅限徵收、法院判決、強制執行三者,其餘由登記名義人自行所為的處分仍受預告登記拘束,土地交換正屬此類,故選 A。
逐項排除
- A正確。土地交換係登記名義人自行處分其土地,不在《土地法》第 79 條之 1 第三項的三種事由之內,其新登記若妨礙已登記之請求權,依同法第 79 條之 1 第二項無效。
- B錯誤。徵收為《土地法》第 79 條之 1 第三項明列,預告登記對之無排除效力。
- C錯誤。強制執行同列於《土地法》第 79 條之 1 第三項。
- D錯誤。法院判決同列於《土地法》第 79 條之 1 第三項。
記憶點
「徵收、判決、執行」三者預告登記擋不住,登記名義人自己的處分才擋得住。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7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