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單選
區分所有權人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2 條,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命區分所有權人出讓其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於判決確定後 3 個月內不自行完成者,經管理委員會聲請法院拍賣之所得,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於積欠本條例應分擔之費用,其受償順序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優先於普通抵押權
- B與第一順位抵押權同
- C與普通抵押權同
- D與一般債權同
正解 B — 與第一順位抵押權同
出處: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第 37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AI 白話詳解免費全文
本題考點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2 條強制出讓後拍賣所得,對積欠應分擔費用的受償順序。
正解理由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2 條第二項,住戶為區分所有權人而有該條第一項各款情形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命其出讓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於判決確定後三個月內不自行出讓並完成移轉登記手續者,得聲請法院拍賣之;同條第三項明定前項拍賣所得,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於積欠本條例應分擔之費用,其受償順序與第一順位抵押權同,故選 B。
逐項排除
- A條文所設的比較基準是第一順位抵押權,選項改以普通抵押權為基準,與《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2 條第三項的文字不合。
- B與《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2 條第三項「其受償順序與第一順位抵押權同」逐字相符,為正確選項。
- C條文寫的是第一順位抵押權,不是普通抵押權,兩者所指順位不同。
- D與一般債權同會使該費用喪失條文特別賦予的受償地位,並非《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2 條第三項所定。
記憶點
管理費積欠拍賣受償,條文寫死「與第一順位抵押權同」。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5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