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 年 · 民法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29 單選

有關惡意占有人與善意占有人,在損害賠償請求方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善意占有人就占有物之滅失或毀損,如係不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所致者,對於回復請求人僅以滅失或毀損所受之利益為限,負賠償之責
  2. B惡意占有人或無所有意思之占有人,就占有物之滅失或毀損,如係不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所致者,對於回復請求人,負賠償之責
  3. C善意占有人因保存占有物所支出之必要費用,得向回復請求人請求償還。但已就占有物取得孳息者,不得請求償還通常必要費用
  4. D惡意占有人,因保存占有物所支出之必要費用,對於回復請求人,得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償還

正解 C — 善意占有人因保存占有物所支出之必要費用,得向回復請求人請求償還。但已就占有物取得孳息者,不得請求償還通常必要費用

出處: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民法概要」第 29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AI 白話詳解免費全文

本題考點
占有編對善意占有人與惡意占有人所設的賠償責任與費用償還規定,四個選項分別對應《民法》第 953 條、第 956 條、第 954 條與第 957 條。

正解理由

《民法》第 954 條規定「善意占有人因保存占有物所支出之必要費用,得向回復請求人請求償還。但已就占有物取得孳息者,不得請求償還通常必要費用」。選項 C 的敘述與該條本文及但書逐字相符,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民法》第 953 條所定要件是「如係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所致者」,善意占有人才於滅失或毀損所受利益的限度內負賠償責任;選項改成不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要件相反,敘述錯誤。
  2. B《民法》第 956 條同樣以「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所致者」為要件,惡意占有人或無所有意思之占有人始負賠償之責;選項寫成不可歸責,敘述錯誤。
  3. C與《民法》第 954 條相符,敘述正確。
  4. D《民法》第 957 條規定惡意占有人因保存占有物所支出之必要費用,對於回復請求人得依關於「無因管理」之規定請求償還;選項寫成依不當得利之規定,援引的法律關係有誤,敘述錯誤。

記憶點

善意惡意都只在「可歸責於自己」時賠;必要費用善意走償還、惡意走無因管理。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5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

同科相關題民法概要

歷屆同題號第 29 題

→ 看完整「民法概要」歷屆題庫 · → 105 年本科申論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