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0},["ShallowReactive",2],{"q-house-114-1-civil-law-004":3},{"subject":4,"subjectSlug":5,"subjectKicker":6,"subjectShort":7,"subjectMcqNote":8,"question":9,"related":25,"sameNumber":49,"hasEssay":24},"民法概要","civil-law","民法概要 · Civil Law","民法","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id":10,"webId":11,"year":12,"session":13,"subject":4,"number":14,"stem":15,"options":16,"answer":21,"answerNote":22,"lawYear":12,"explanation":23,"freq":13,"indexable":24},"house-114-1-民法概要-004","house-114-1-civil-law-004",114,1,4,"甲當選 A 法人董事，準備大顯身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17,"B":18,"C":19,"D":20},"就 A 法人一切事務，甲可代表 A 法人","A 法人可僅設甲一位董事","A 法人若對甲董事之代表權加以限制，其限制得對抗任何第三人","若 A 法人僅有甲與丙兩位董事，則該法人事務之執行，若兩人意見相左，則恐陷入表決的僵局","C",null,"本題考點：《民法》第 27 條關於法人董事之設置人數、對外代表權範圍與代表權限制的對抗效力。\n【正解理由】依《民法》第 27 條第三項，對於董事代表權所加之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條文把不得對抗的對象明確界定為「善意」第三人，換句話說，內部限制只擋得住知情的惡意第三人，對善意第三人不生對抗效力。本選項把可對抗的範圍擴張成「任何第三人」，與該項所設的善意保護方向相反，故選 C。\n【逐項排除】\n(A) 正確。《民法》第 27 條第二項前段規定，董事就法人一切事務，對外代表法人；同項後段並規定董事有數人者，除章程另有規定外，各董事均得代表法人。\n(B) 正確。《民法》第 27 條第一項前段僅要求「法人應設董事」，未設最低人數，其後段以「董事有數人者」為條件另定決議方式，反面即容許只設一位董事。\n(C) 錯誤。《民法》第 27 條第三項限於善意第三人不得對抗，惡意第三人並不在保護之列，故代表權限制並非對任何人皆得主張。\n(D) 正確。依《民法》第 27 條第一項後段，董事有數人者，法人事務之執行，除章程另有規定外，取決於全體董事過半數之同意；僅有兩位董事而意見相左時，無從達到過半數，事務執行即陷停滯。\n【記憶點】代表權對外及於一切事務，內部限制只擋得住惡意第三人。",true,[26,30,34,38,42,45],{"webId":27,"stem":28,"number":29,"year":12,"session":13},"house-114-1-civil-law-003","下列敘述，何者與民法法人之規定並不相容？",3,{"webId":31,"stem":32,"number":33,"year":12,"session":13},"house-114-1-civil-law-005","有關自然人從事有效法律行為之情形，依現行民法規定，應以具備完全之行為能力為其要件。對此，下列相關之選項何者正確？",5,{"webId":35,"stem":36,"number":37,"year":12,"session":13},"house-114-1-civil-law-002","我國民法修正時，增訂有關監護宣告及輔助宣告制度之規定。依現行民法相關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2,{"webId":39,"stem":40,"number":41,"year":12,"session":13},"house-114-1-civil-law-006","民法規定權利客體中動產、不動產之定義、種類及變動之法定方式；依該規定之內容，下列何者屬於正確之敘述？",6,{"webId":43,"stem":44,"number":13,"year":12,"session":13},"house-114-1-civil-law-001","依我國民法有關死亡宣告之規定，下述何者錯誤？",{"webId":46,"stem":47,"number":48,"year":12,"session":13},"house-114-1-civil-law-007","不同之權利主體以法律行為方式，形成了彼此間之法律關係。嗣後，當事人一方發現自己已為之意思表示發生錯誤，乃依民法第 88 條規定行使撤銷權。下列相關之敘述，何者錯誤？",7,[50,54,58,62,66],{"webId":51,"year":52,"stem":53,"number":14},"house-113-1-civil-law-004",113,"甲對乙有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之債權，將該債權讓與丙，甲與丙均未通知乙債權讓與之事情。嗣後，乙因不知債權讓與之事情，對甲清償 100 萬元，經甲受領，下列敘述，何者正確？",{"webId":55,"year":56,"stem":57,"number":14},"house-112-1-civil-law-004",112,"下列情形，那一行為需向法院聲請撤銷，才會發生撤銷之效力？",{"webId":59,"year":60,"stem":61,"number":14},"house-111-1-civil-law-004",111,"下列敘述，何者錯誤？",{"webId":63,"year":64,"stem":65,"number":14},"house-110-1-civil-law-004",110,"關於行為能力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webId":67,"year":68,"stem":69,"number":14},"house-109-1-civil-law-004",109,"下列有關契約成立之敘述，何者錯誤？",17866891258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