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55},["ShallowReactive",2],{"q-house-105-1-land-tax-law-032":3},{"subject":4,"subjectSlug":5,"subjectKicker":6,"subjectShort":7,"subjectMcqNote":8,"question":9,"related":25,"sameNumber":50,"hasEssay":24},"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land-tax-law","土地法與土地稅法 · Land & Land Tax","土地法與土地稅法","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id":10,"webId":11,"year":12,"session":13,"subject":4,"number":14,"stem":15,"options":16,"answer":21,"answerNote":22,"lawYear":12,"explanation":23,"freq":13,"indexable":24},"house-105-1-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032","house-105-1-land-tax-law-032",105,1,32,"依實務見解，關於地籍、地用與地稅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17,"B":18,"C":19,"D":20},"甲有已登記的 A 地，在占有人乙向地政機關申請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之前，甲向乙提起拆屋還地訴訟，倘乙於該訴訟繫屬中提起反訴，請求確認其地上權登記請求權存在及命甲容忍其辦理地上權登記，且其提起反訴於程序上並無不合，法院自應就其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存否，為實體上裁判","甲有一工廠之 A 鐵塔，為專供機械設備用之建築物，可認為非房屋稅課徵之對象","原住民甲於山坡地範圍內的 A 原住民保留地取得農育權，並繼續自行經營滿 5 年，則甲得無償取得 A 地所有權","甲將其 A 基地出租於乙蓋 B 屋，於租賃期間，B 屋因故滅失，則甲得收回 A 地","D",null,"本題考點：租地建屋之基地租賃於房屋滅失後是否消滅，並旁及房屋稅之課徵對象與時效取得地上權之訴訟處理。\n【正解理由】租用基地建築房屋，其契約內容以承租人在基地上建屋使用為目的，《土地法》第 102 條並要求出租人與承租人於契約訂立後二個月內，聲請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為地上權之登記，足見此種租賃係以建築物長期存續為中心而設計。依實務見解，房屋於租賃期間因故滅失，承租人仍得於租期內重建，基地租賃關係並不隨房屋滅失而消滅，出租人不得僅憑房屋滅失收回基地。故選 D。\n【逐項排除】\n(A) 敘述正確。占有人於拆屋還地訴訟繫屬中提起反訴，請求確認其地上權登記請求權存在並命所有權人容忍其辦理登記，該反訴於程序上既無不合，法院即應就其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存否為實體上裁判。\n(B) 敘述正確。《房屋稅條例》第 3 條規定房屋稅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專供機械設備使用之鐵塔既非供人使用之房屋，亦非增加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兩項要件均不該當。\n(C) 敘述正確。原住民於原住民保留地取得農育權並繼續自行經營滿五年而無償取得該地所有權，係原住民保留地管理法令所設之權利取得途徑。\n(D) 敘述錯誤。基地租賃之目的在建築房屋使用，房屋滅失後承租人得再行建築，出租人不得因此收回基地，本項與實務見解不符。\n【記憶點】租地建屋，屋毀地不還。",true,[26,30,34,38,42,46],{"webId":27,"stem":28,"number":29,"year":12,"session":13},"house-105-1-land-tax-law-031","甲於 101 年 5 月 20 日將其 A 耕地出租於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31,{"webId":31,"stem":32,"number":33,"year":12,"session":13},"house-105-1-land-tax-law-033","甲有 A 地與坐落 A 地上之 B 屋，但僅將 A 地自願出賣並移轉於乙；經查 B 屋並非區分所有建物，亦非農舍。下列敘述何者正確？",33,{"webId":35,"stem":36,"number":37,"year":12,"session":13},"house-105-1-land-tax-law-030","都市計畫法所定義的都市計畫事業，下列何者不包括在內？",30,{"webId":39,"stem":40,"number":41,"year":12,"session":13},"house-105-1-land-tax-law-034","甲、乙、丙、丁、戊、己等六人分別共有 A 地，其中的甲、乙、丙、丁將 A 地全部出賣給戊。依近年最高法院判決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34,{"webId":43,"stem":44,"number":45,"year":12,"session":13},"house-105-1-land-tax-law-029","A 地原地目為「田」，經所有權人甲申請變更地目為「建」，嗣乙地政事務所認該地目變更係屬違法，請示丙縣政府如何處理，俟丙決議後，乙乃依丙決議之原則，維持「建」地目之登記，惟於 A 地之土地登記簿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註記：「本土地涉及違法地目變更，土地使用管制仍應受原『田』地目之限制」，並通知甲。依最高行政法院決議見解，甲如不服該註記，是否得循行政訴訟途徑請求救濟？",29,{"webId":47,"stem":48,"number":49,"year":12,"session":13},"house-105-1-land-tax-law-035","關於優先購買權之種類與效力，依土地法第 104 條規定，下列何者正確？",35,[51],{"webId":52,"year":53,"stem":54,"number":14},"house-106-1-land-tax-law-032",106,"依契稅條例之規定，契稅之課稅基礎是？",1786689133841]